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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0时起,河北启用全国统一的货车电子通行证

发布日期:2022-04-22 18:25 信息来源: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口岸防疫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的通告

为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有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持续稳定,决定自2022年4月23日0时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通行证核发工作着眼于“重点物资”,包括疫情防控医用物资、能源物资、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含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邮政快递类物资。

二、办理程序本着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便收发货单位申领和驾驶员使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服务企业、服务车主,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原则,通行证实行线上无接触办理。有重点物资运输需求的收发货单位,下载并注册“运证通”APP后,利用APP按照用户操作指南根据物资类别向属地市、县具有审核职能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通过APP线上获取通行证。驾驶员下载并实名注册APP后,APP会根据收发货单位填报的驾驶人员信息,为驾驶员自动匹配对应运输任务的通行证。如有疑问可根据APP提示信息向属地市、县具有核发职责的相应部门咨询。

三、使用规范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行证采用人、车、货、行程绑定的方式,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所有的收发货单位、驾驶员、随车司乘人员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用户一旦查明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领通行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行证自启用之日起跨省互认,且省内有效,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今后不再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期间公路货运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冀防领办〔2022〕64号)办理通行证,已经发放的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在省内通行。

附件:用户操作指南.pdf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交通口岸防疫组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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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的通告

为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有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持续稳定,决定自2022年4月23日0时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通行证核发工作着眼于“重点物资”,包括疫情防控医用物资、能源物资、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含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邮政快递类物资。

二、办理程序本着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便收发货单位申领和驾驶员使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服务企业、服务车主,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原则,通行证实行线上无接触办理。有重点物资运输需求的收发货单位,下载并注册“运证通”APP后,利用APP按照用户操作指南根据物资类别向属地市、县具有审核职能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通过APP线上获取通行证。驾驶员下载并实名注册APP后,APP会根据收发货单位填报的驾驶人员信息,为驾驶员自动匹配对应运输任务的通行证。如有疑问可根据APP提示信息向属地市、县具有核发职责的相应部门咨询。

三、使用规范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行证采用人、车、货、行程绑定的方式,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所有的收发货单位、驾驶员、随车司乘人员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用户一旦查明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领通行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行证自启用之日起跨省互认,且省内有效,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今后不再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期间公路货运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冀防领办〔2022〕64号)办理通行证,已经发放的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在省内通行。

附件:用户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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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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