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省厅制订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28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年-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异地协助是指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向行政执法管辖区域外的省内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取证、送达、执行等方面提出协助商请,接到协助商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协助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协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协助单位提出协助商请:

(一)已取得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证件颁发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证据材料,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由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执法协助的事项。

第五条 需要执法协助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助单位发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商请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协助商请函需包括协助类型、协助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助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助商请函。协助单位要对协助商请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六条 协助单位收到协助商请函后应当做好案件登记,并按照协助商请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助工作:

(一)协助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料的,协助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助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协助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寻访、查找,发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或协助调查;

(三)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助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

(四)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助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送达当事人;

(五)协助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协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方面的协助办案程序可以按协助商请函的要求开展。

第七条 协助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助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助单位接到协助商请函后,发现无法予以协助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协助单位应在收到协助商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助办理情况及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助单位应在收到商请函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协助办理结果。协助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并将协商结果报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收到协助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助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反映,由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督办。在执法协助过程中,协助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协调。

第十条 协助办理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助单位和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案件结果。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异地执法协助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执法协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一年度的交通运输执法协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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