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省委全面建设法治河北、省政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深化建设法治部门的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就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加快建设法治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客观分析我省法治交通建设的形势。

1.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制度建设不断取得进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交通运输部门履职进一步提质提效;推行“两个公开”、“三个清单”,提高了交通运输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形象“四统一”,基层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为法治交通建设奠定了基础。

2.正视我省法治交通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系统内部分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不高,“四法”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重生产建设轻法治管理,业务工作与法治工作两张皮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水平与建设法治机关、法治部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地方法规的立改废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重要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制订滞后;执法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执法手段缺乏刚性,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基层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以及乱作为、不作为、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需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水平亟待提升,执法单位经费靠罚款返还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单位法治机构还不健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等等。需要下大力气研究解决。

(二)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重大意义。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分别对法治河北、法治政府、法治部门建设作出了安排部署,对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了很高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复杂,责任重大。法治建设事关根本、全局和长远,要保证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推进交通运输改革攻坚,化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规范交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益诉求。加快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部门推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加快建设法治交通,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为重点,把握建设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的“四法”干部队伍这个关键,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工作全领域、全过程,让法治真正成为交通运输治理的基本方式,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当好先行,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5.总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交通任务目标,即建成法治交通机关、法治交通部门和法治交通行业,形成完备的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6.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实际的原则,根据我省交通运输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主要任务、突出问题、热点难点等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法治交通建设的方向和着力点;坚持法治交通建设与现代交通、创新交通和廉政交通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为建设现代交通、创新交通、深化改革提供基本支撑,为建设廉政交通提供法治环境;坚持强化领导责任、抓住“关键少数”的原则,通过监督制约措施,促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将法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交通运输总体发展规划,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目标、事后有考核、奖惩能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四法”队伍建设。

7.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法治学习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每年集体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交通学习班;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广泛宣传系统内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型事迹;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撰写法治交通建设署名文章活动,择优汇编成册,推广交流。

8.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考核。为全面落实“四法”干部任务目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把述法与述职、述廉有机结合起来,一并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法治考核;对领导干部(含执法机构负责人)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凡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9.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治度;加强普法队伍、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和落实。

(二)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

10.全面履行综合交通运输行政职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行业发展;落实“大部门制”管理体制,发挥规划编制的调控导向作用,形成跨部门协调联动的良性工作机制。

11.优化交通运输事权配置。调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积极性,明确责任,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统筹推进区域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执行职责。进一步明确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事权和管理责任。合理配置交通运输执法资源,路政、运政、安全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实行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级下移,夯实执法基础。

1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无法律法规作依据的一律精简”的原则,全面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审批进行清理规范,没有合法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运行,推进厅本级统一行政服务大厅的建立;加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13.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以刚性制度管权限权,梳理编制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动态,要按程序修订清单,并及时公开,做到“晒权”无缝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在清单以外违规设置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空间。

14.严格交通运输生产建设领域执法。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举债,防范债务风险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融资模式创新要充分论证,严控财务、政策和法律风险,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工作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恪守依法签订的PPP合同,总结项目实施经验,编制PPP项目操做法规政策指南;项目施工和养护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15.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形成行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信用评价结果在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惩戒。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办法,将交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交通项目的批准、投资和实施,政府采购、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实施等明确为重大决策事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相应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主体、方式、程序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8.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专家等专业人员在建设法治交通中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人员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法律顾问的政治和业务标准,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法规起草、重大项目谈判、签约、代理行政应诉、复议等职责,保证法律顾问在制订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19.推进省级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或修订工作;结合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的需要,出台一批厅发规范性文件。鼓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组织、个人提出立法、修改法规规章建议。

20.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依据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除原有的3个设区市继续享有立法权外,其他的8个设区市也被赋予立法权。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此为重要契机,立足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在新的条件和起点上,研究谋划立法工作,抓紧制订立法规划,对权限范围内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完善和清理,用立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本地区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21.推动京津冀交通运输政策法规协调。夯实京津冀交通运输一体化政策法规基础,加强与京津两市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和协调,建立立法联动机制;修改三地现行政策法规中阻碍交通运输一体化及率先突破的条款,统一有关规定;对京津冀交通运输一体化中需要上升为立法层面的合作共识、体制机制等合作成果,抓紧制订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五)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22.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出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厅本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并对下级执法工作实施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所属执法队伍,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承担外业执法职能,原行政审批职能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本着精简的原则处理。探索与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3.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定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协调编制部门,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明确为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者财政基本保障事业单位,不得核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在政府核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在核定的执法职能中有法律法规授权内容的,其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4.推进层级执法体制改革。为解决重复执法问题,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制订、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承担市区内执法职责,并对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主要力量,承担交通运输一线执法的主要职责。

25.建立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执法机构的正常执法活动,确保执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执法人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相应责任。推进保障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医疗、抚恤等相关政策的出台,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26.依法严打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依法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车辆违规挂靠、招投标活动中围串标等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坚决纠正以罚代刑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刑事案件要做到应交尽交,严惩交通违法犯罪。

27.建立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加强对现场执法行为的监督,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纪录,维护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8.严格执法标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建立并落实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和适用规则,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标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建立业绩档案,加强考核考评,落实奖惩措施。解决同事不同办、同案不同罚问题。

29.继续推进“三基三化”建设。针对“三基三化”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各级要引起高度重视,克服困难,深入开展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完善站所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执法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站房建设、场地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外勤津贴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并严格督导检查,限期落实达标。

30.积极支持执法工作探索创新。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难、送达难、强制难、执行难、路产索赔难等顽疾,组织力量专门进行研究,拓宽执法思路,在合法的前提下探索新途经、开创新方法,探索综合采用行政、民事等法律手段和非现场执法机制解决问题,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执法典型案例指导,为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依据,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1.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交通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交通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3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要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处理结果。

33.完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强化国有资产及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管;抓好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加大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在确保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前提下,逐步增加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交通工程项目要实施跟踪审计,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34.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做好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信息在单位网站或执法场所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5.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适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事关重大、法院明确要求行政领导出庭的,被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准备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八)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6.健全法治工作机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法治机构,并逐步形成法治机构专司法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法治机构建设,基层执法单位设置法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法治工作员岗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治审核。省直机构改革精简下放的编制,应优先用于充实基层执法队伍。

37.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法治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用提拔法律素养高、法治意识强、工作能力出色的法治干部;要制订法治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名法治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要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机制,新录用人员一律到基层一线单位任职一至二年时间,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准入条件和程序,及时申领执法证件;完善退出机制,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的年龄、学历和专业结构,增加队伍活力。

三、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法治交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法治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对法治交通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明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要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联系基层制度,每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定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

39.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法治交通建设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交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法治、人事、财务、教育、监察等部门以及各执法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本意见的相关工作。

40.落实财政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执法、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普法宣传、法律顾问、执法装备购置、法治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制式执法服装和执法标识,按照2-3年换发更新的原则,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省厅适时商财政部门研究扩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切块转移给各设区市、直管县的资金规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其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加强法治培训等有关法治交通建设的支出。

41.强化制约机制。建立法治交通建设报告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交通建设情况;开展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在全系统通报结果;建立约谈制度,对在法治交通建设中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将约谈情况向其同级党委、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布。对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安排部署的法治交通建设任务,有关地方和单位应落实而未落实的,在系统内有关评先评优活动中核减相关要素分值,并由省厅商财政部门核减其相应转移支付资金。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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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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