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规范出租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优胜劣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

《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规定》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具体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规定》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驾驶员休息权。

鼓励发展预约出租车

《规定》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规定》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相关解读:

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