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现将《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5日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规范化,建立长效养护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冀交公〔2011〕779号)和《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财〔2013〕39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分省级考核和设区市考核。省级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每年一次。设区市考核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并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分别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同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四条设区市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表见附件1)。县(市、区)年度考核得分=第1次考核得分×40%+第2次考核得分×60%。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一)养护资金落实使用情况(40分)。日常养护资金占25分、养护工程资金占15分。日常养护资金:县(市、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实际纳入财政预算与应纳入预算的比例确定得分等级,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可按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养护工程资金:省补资金和省“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养护工程,按照养护计划需要县乡筹措的养护工程资金足额到位。 (二)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和养护效果(40分)。县(市、区)制订养护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省补资金和县自筹资金并组织实施,根据日常养护水平(含田路分家)、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确保达到良好的养护效果。(三)养护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创建情况(7分)。按照每个县每年新增不少于1个乡(镇)和新增不少于县、乡村道的10%的目标,开展养护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四)长效养护机制建立情况(5分)。建立以市场化养护为主、多种模式并存的长效养护机制,做到有路必养。(五)养护管理工作情况(8分)。包括养护机构、养护人员落实情况,养护制度建设情况,内业资料管理情况等。第五条省级奖补的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管养工作达标县。各市申报的评分85分及以上的县(市、区),并经省抽查、统一评定确定。第二部分是创新示范县。在养护管理中创新管理方式,在养护工程中创新养护新技术、新材料等,取得良好效果,并在全省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达标县(市、区)。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联合推荐,并上报推荐材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第六条省级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受奖县的确定。设区市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达到85分及以上的县(市、区),即可申报省级奖补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联合向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养护工作总结、县级财政预算列支和到位养护资金的证明、养护工程验收表(表格见附件2)。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上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结和省级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考核得分由多到少,直管县、非直管县分别排列申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申报情况抽查核实后,统筹考虑全省农村公路分布,各市直管县、非直管县比例等情况,确定省受奖县。第七条“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省级奖补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一)管养工作达标县。管养工作达标县按照直管县和非直管县分别计算,奖励金额依据该县考核得分和农村公路当量里程两个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管养工作达标直管县奖励金额=奖励总额×(某县农村公路当量里程/全省所有受奖县农村公路当量里程)+(某县考核得分-某县所在设区市所有受奖直管县考核得分平均值)×2万元。2.管养工作达标非直管县奖励金额=奖励总额×(某县农村公路当量里程/全省所有受奖县农村公路当量里程)+(某县考核得分-某县所在设区市所有受奖非直管县考核得分平均值)×2万元。当量里程=县道里程×1.0+乡道里程×0.5+村道里程×0.3 奖励总额=1亿元省级奖补资金-创新示范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创新示范县的奖励。每个创新示范县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省级通过经常性转移支付切块下达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第九条如考核情况失实,将扣减下一年度设区市受奖县20%省级奖补资金,并取消相关县(市、区)连续两年奖补的资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参加以奖代补县(市、区)的申请。(一)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养护资金的县(市、区);(二)发生养护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市、区)。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和奖励情况将在省交通运输厅“十公开”制度“三延四拓”网络平台公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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