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清单》)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我省地方立法情况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

一、关于事项确定。《指导清单》基本沿用了《指导目录》以法律法规“条”或“款”为事项设定依据的编制规则,对“条”或“款”涉及多项违法情形的,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二、关于事项名称。列入《指导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且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关于实施依据。对列入《指导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四、关于实施主体。《指导清单》以《指导目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结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对涉及已划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予以保留。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精神,对列入《指导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部门“三定”具体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实施主体予以明确,需要进行调整的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五、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根据“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或“XX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根据《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对下放到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增加“乡镇”。《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中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省级140项(其中省单独实施9项,省市两级1项,省市县三级122项,省市县乡四级8项),市级406项(其中市单独实施3项,省市两级1项,市县两级270项,省市县三级122项,市县乡三级2项,省市县乡四级8项),县级402项(其中市县两级270项,省市县三级122项,市县乡三级2项,省市县乡四级8项),乡镇级10项(其中市县乡三级2项,省市县乡四级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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