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公布了《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由原民航总局于2004年10月12日公布,对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目前,对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相关许可制度已经取消并改为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作出了相应修改。为此,需要对《规定》予以废止。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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