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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双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18-09-17 09:35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

000000000002181730-XK-004-0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

000000000002181730-XK-006-0000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3

000000000002181730-XK-008-0000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4

000000000002181730-XK-009-000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

000000000002181730-XK-010-0000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

000000000002181730-XK-011-000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7

000000000002181730-XK-012-000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8

000000000002181730-XK-013-0000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第417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9

000000000002181730-XK-014-00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0

000000000002181730-XK-015-0000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015年第4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1

000000000002181730-XK-016-000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12

000000000002181730-XK-017-0000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3

000000000002181730-XK-018-0000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14

000000000002181730-XK-019-0000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5

000000000002181730-XK-020-0000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许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第417号)第十五条:(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16

000000000002181730-XK-021-0000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17

000000000002181730-XK-022-000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18

000000000002181730-XK-023-0000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19

000000000002181730-XK-024-0000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20

000000000002181730-XK-025-0000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21

000000000002181730-XK-029-0000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22

000000000002181730-XK-030-0000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公报,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23

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24

000000000002181730-XK-032-000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25

000000000002181730-XK-033-000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6

000000000002181730-XK-037-0000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27

000000000002181730-XK-041-0000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8

000000000002181730-XK-042-0000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9

000000000002181730-XK-044-000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0

000000000002181730-XK-045-000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第2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3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31

111300007387115620-XK-004-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冀政办发【2016】7号,部分取消下放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32

111300007387115620-XK-005-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冀政办发【2016】7号,部分取消下放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33

000000000002181730-XK-046-0000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4

000000000002181730-XK-047-0000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行政许可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第39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5

000000000002181730-XK-048-0000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6

000000000002181730-XK-049-0000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7

000000000002181730-XK-050-0000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38

000000000002181730-XK-051-0000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铁路运输局

39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0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41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非中央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第215号)第三十、三十一条;《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发展建设办公室

42

141001

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第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第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3

141002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第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4

141003

对公路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第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5

141004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第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6

141005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第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47

141006

对省级颁发的省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吊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第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48

141007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第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49

141008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005年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第改正。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50

14100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51

141010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第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52

141011

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第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53

141012

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事项变更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

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54

14101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责令第限期拆除权和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5

14101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6

141015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及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责令第改正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7

141016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8

141017

对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的责令第补种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59

141018

违法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0

141019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第改正、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第4号,2013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副度内从重处罚:(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1

141020

对租借、转让和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2

141021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3

141022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第改正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4

141023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责令第改正和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第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65

141024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按规定组建、确定、变更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第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66

141025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第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第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67

141026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68

141027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69

141028

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70

141029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订立相关义务,违法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第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第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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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0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第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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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第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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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第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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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第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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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第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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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第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第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第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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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第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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