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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21 08:0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18年2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

《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要报告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副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报告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订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2017年2月1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因此,出台《办法》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

二、需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范围

《办法》中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具体到交通运输领域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1.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及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及其他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及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5.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6.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三、如何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

(一)项目核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后,按照《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其中,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按省政府要求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政府规定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设区市、省政府批准有相应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管理企业及设区市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设区市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全国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三)其他要求。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竣工投产基本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核准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核准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涉及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流程再造,报告进一步完善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在线平台快捷高效的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举措,制订科学抽查计划,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五)探索将项目核准、备案的相关信息与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有效途经,落实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将其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五、如何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纪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办法》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了责令第纠正、依法整改、撤销核准文件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相关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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