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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交通(港航)规费(六项)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00218173/2008-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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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港航)规费(六项)

发布日期:2008-07-01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收费项目:水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依据:1、《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1990)冀交财字57号)

收费标准:按营运收入的1.6%计征。

2、收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

收费依据:1、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六条;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49号);3、《关于收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5)第131号)

收费标准:按工程概算的0.15%收取

3、收费项目: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收费依据:1、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2、《关于收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5)第1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收费标准:按工程概算的0.08%收取

4、船舶港务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位(拖轮以千瓦)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执行定期签证的船舶按每天进港或出港各一次征收船舶港务费。内河船每净吨(千瓦)0.35元

5、海事管理费

㈠船舶登记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⑴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总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千瓦)加收,每净吨(千瓦)收1元,超过10000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⑵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⑶船舶抵押和租赁登记

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⑷船舶烟囱或公司旗(自愿申请)注册,每艘100元

⑸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

⑹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⑺船舶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正本30元/本,副本10元/本

⑻废钢船登记,每艘次100元

㈡船员证书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号)

收费标准:

⑴理论考试(全部科目)费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

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

⑵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费

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⑶补考费(无论几门)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⑷证书工本费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

㈢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海事调解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㈣船舶证明签证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1.海事声明签证:

签证费 正本每份100元,副本每份25元

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 正本每份50元,副本每份10元。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证书签发费 正本每份25元,副本每份5元。

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

50总吨以下(含50总吨)船舶每份100元;50总吨以下船舶,每份1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核收证书费50元

㈤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特种船舶护航费:0.2元/千瓦小时

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0.4元/千瓦小时

㈥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10元

㈦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㈧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作业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收费标准:

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50总吨以上船舶(含50总吨)15元/吨(最低收费60元);50总吨以下船舶0.10元/公斤

接收处理船舶垃圾作业费:50总吨以上船舶(含50总吨)每日一次5元/次;50总吨以下船舶每日一次0.50元/次

㈨船舶按法律法规应配备的安全检查纪录簿、签证簿等,按实计收工本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第125号)

六、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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