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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宣传中心 索引号 000218173/2020-00163
主题分类 地方规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19 主题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9 16:00 信息来源:宣传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为规范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实际,决定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主体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是指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道路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车辆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阻塞道路交通的,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规范道路清障救援服务行为

救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执行,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快速、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安全防护和清障救援工作。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车费、吊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全部放开,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费标准表》《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费标准表》执行。交通事故依法扣留期间的涉案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管,督促经营者依法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委托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停车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提供的所有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救援服务车辆、收费场所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费标准表.pdf

2.河北省高速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费标准表.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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