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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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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8-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是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

  (二)制订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及月份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八)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集中收付;

  (九)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收入预算,及时落实到所属的基层征管单位;

  (二)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随意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基层收入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的效率;

  (七)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收入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开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

  (五)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防止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六)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各种预算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各项财政性资金账户的结余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内部各单位执行职责分工如下:

  预算处:提出省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省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对省级财政资产负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处室对中央专款和省对下专款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办理上下级结算事项;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核办理;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处做好省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处:负责省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省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省级收入预算;审批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拨款申请;管理财政性资金账户,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账户;监测和分析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和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商预算处提出中央专款和下达市补助专款的使用意见,商预算部门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并发文下达补助市专款;商预算处提出预留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意见,提出具体项目及使用意见;对分管部门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罚没物资处理及其资金入库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

  监督处: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厅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预算编审中心:配合预算处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单位)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的审核;负责工资发放银行化单位新增人员和新增工资项目的审核;

  省级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支付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条 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纳入省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规定设立收入过渡账户的,要及时缴入收入过渡账户,并按规定及时汇缴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每月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账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省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 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支出拨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级当年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省财政厅可以参照待批的省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对于急需的专项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拨款审核。预算拨款审核是指在拨款过程中对每笔拨款的时间、内容、金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核。省财政厅内部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拨款审核的分工如下:

  国库处负责省本级所有财政性资金拨款的审核;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省级预算中已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核;

  财政支付中心负责集中支付部分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审核;

  监督处负责对这些审核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拨付方式。省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人员工资拨付方式分为两类: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未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到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正常公用经费。授权支付部分拨付到各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由支付中心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公用专项经费和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的拨款方式分为两类:财政集中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拨款);未列入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直接拨付部门,授权部门、单位具体支付。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程序如下:

  个人和正常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均衡拨款。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于每月25日前拨付下月经费;由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根据入库(专户)情况,于每月初拨付当月经费。

  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单位,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费)由省财政厅通过代发银行将工资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储蓄卡。

  公用专项经费和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省级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季度和分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据拨款申请单,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拨付。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部门要编制具体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列入集中支付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用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资金性质、收入进度拨款。

  第二十条 省级对下补助专款,由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按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预算处会签后报财政厅部门预算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后,以财政厅文号(联合)发文,预算处根据发文和上下往来资金调度情况,开具与下级往来资金拨款通知单,由国库处将资金拨付有关省辖市财政部门。

  省级各部门组织的项目,有需要下达到下级机构或单位的,必须按照项目预算的安排,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报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后送主管厅领导审签。厅领导批准后,部门预算主管处据此按照有关程序起草指标文下达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各项专款的使用,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商有关部门根据专款性质和要求,结合本级专款,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处审核会签,报部门预算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向不属于省级预算部门(单位)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对象拨款时,首先由拨款单位(对象)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审核同意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核并填制拨款通知单,国库处根据拨款通知单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象),并将拨款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税收列支返还项目拨款,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预算提出拨款申请,连同有关政策及收入入库有关凭证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然后送预算处复核后报厅领导审定,厅领导批准后预算处填制省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处据此和拨款申请单办理拨款。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拨付,首先由国有企业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和相应的凭证提出拨款申请,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提出意见后,送预算处复核,然后报厅领导审定。厅领导批准后,预算处据此填制省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处,国库处据此和拨款申请办理拨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省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下或经备案的部门财务账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收纳、拨付和结存情况的资料。

  对于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的经办银行,省财政厅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变更其财务账户的经办银行和拒绝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的拨款,必须使用部门在省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下开设或经备案的基本财务账户,严禁将省级财政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财务账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25日,下达市县专款发文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15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对所属单位及上级预算单位对下级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五章 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首先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提出审核意见,预算处审核汇总,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经厅领导审签报省政府批准后,预算处向部门批复预算,有关处按程序办理拨款。

  第三十条 年初预留的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时,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专款配套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安排配套资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查提出配套资金使用意见,经预算处审核同意后,报厅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根据领导批示,省财政厅有关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配套资金在第四季度仍未配套的,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年底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不可预见费,一般要到下半年使用,由部门根据规定安排项目,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其他预算预留的未安排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财政专项(专用)资金,其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变更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省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预算的部分变更:

  (一)预计引起省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省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省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由省财政厅协同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应急支出方案,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然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出台的,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厅预算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批复部门执行,并抄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第四十条 省级预算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均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解决的新增支出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普遍性的增人、调资、奖励等引起的人员经费增支,以及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引起的公用经费增支,由部门不可预见费解决。对于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新增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首先由相关预留配套资金中解决;符合预备费使用方向的,可申请预备费解决。但由于增人增资引起的正常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提取费用,年度内不予追加,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但不再补差。

  新追加事项,由部门提出资金来源,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部门预算主管处要根据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目录,确定部门申请资金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并在审核意见中列明;然后送预算处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对于需追加的事项,由预算处拟文批复有关部门和抄送有关处室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项目结余资金,按一定比例或数额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数额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

  单项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项目结余资金,部门留用比例为50%,但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结余资金年底统一清算,执行过程中不单项算帐。如果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执行过程中按项目实际应付资金拨款。12月上旬省级财政支付中心将全年分单位集中支付项目(包括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情况,分单位按项目列表报预算处,预算处按前款规定核定财政集中结余资金数额的用向,并相应调减单位预算指标。单位留用资金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三条 财政直接拨付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标准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消或变更的,部门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调整预算,对已拨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余,部门要及时将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隐瞒不报、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拨款滞留于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息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由部门在年底前缴入省级国库,并将缴款书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十六条 政策规定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收资金使用意见申请预算调整,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七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要报省省收费局审核,并报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进一步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意见,经预算处审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后执行。

  

  第七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四十八条 省级预算执行分析是为及时掌握省级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对预算收支活动全过程进行的分析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具体负责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机构负有协同责任。国库处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撰写省级及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预算收入收缴、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和省财政备案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入、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厅领导,并分送办公室、预算处、监督处和部门预算主管处。

  省级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省财政厅进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五十条 省级预算执行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其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其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政策实施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因素法、模型分析法等科学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八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规定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资料,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上年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专款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专款和转移支付等情况。各部门应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按要求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变更事项应按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要依法接受省审计厅对省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对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管理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省财政厅要对省级各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征收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省级预算执行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处与各部门预算主管处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根据财政部、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本厅的工作安排,对省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在开展日常监督、专门监督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的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对所分管的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和落实,并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部门预算主管处应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省级收入征管单位征收财政性资金入库和专户情况。

  (二)检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其他财政存款和省财政备案财政账户所在银行履行有关职责情况。

  (三)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四)拟订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六)指导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七)每季终了10日内撰写所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分别报送厅长、主管厅长及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处。发现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均负有监督责任。部门要监督所属单位征缴预算收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所规定原则做出的拨款及发文,省财政厅监督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消。有关单位或处室要向厅领导写出检查报告,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财政厅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财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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