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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2022年度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索引号 000218173/2023-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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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主题词

关于2022年度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2-15 15:16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将9起2022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案

2022年10月8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接到献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在大陈庄治超站查获2辆严重超限超载货车,请求查处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某收费站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经查,该收费站虽然设置了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备,但于2022年10月2日放行津C×××××/津DJ×××挂、津C×××××/冀B×H××挂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该高速公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驶入的行为属实。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22项一般情形“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对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冯某利用公路桥梁实施吊装及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案

2022年10 月31日,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的“冯某涉嫌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实施违法吊装作业”的案件线索。经查,2022年10月27日,在承唐高速公路唐山方向K928+99桥梁处,冯某组织雇佣吊车将事先准备的货物,由桥下吊装至桥上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HE××××货车上,该行为对公路桥梁造成安全隐患,经现场勘验该公路桥梁等级为小桥,桥梁未受损。冯某利用公路桥梁实施吊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15项轻微情形“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冯某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秦皇岛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2年6月8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秦皇岛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秦皇岛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年版)》第254项轻微情形“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庞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27日,邢台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北路新世纪广场西口公交站路东侧,发现冀E××G××大众牌小型汽车正在搭载乘客。经查,四名乘客都与司机互不认识,司机庞某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庞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且为2022年第1次实施此违法行为。庞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68项轻微情形“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对庞某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邢台市某旅游公司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2年9月27日,邢台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邢台市某旅游公司存在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某旅游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邢台市某旅游公司经营的冀EK××××车辆存在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且为2022年第1次实施此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34项规定的轻微情形“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对某旅游公司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代某某驾驶的皖K×××E3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2022年9月22日,衡水市交通运输局接到高速交警移交的编号为冀公(高交衡衡)行移字[2022]×××××××号的移交单。经查,代某某驾驶的皖K×××E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在天津市联系到10名乘客从天津市出发到安徽省临泉县,驾驶员代某某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200元的运输费用,被查获时尚未支付费用;该车车辆行驶证标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道路运输证件,当场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代某某驾驶的皖K×××E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32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对代某某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康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2年1月2日,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 12328 服务监督平台接到乘客电话举报车号冀 G×××××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康某某载客从张北县中央大道到平安小区落客,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向乘客收费。经查,康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情况属实,且该车为 2022 年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康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 72 项轻微情形“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对康某某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冀A×××P×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2022年1月24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违规超载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违规处罚信息联网系统,查询到冀A×××P×车辆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7日分别在石家庄铜冶联合治超站、平涉线、获鹿站驾驶货车载物超限运输3次。该车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对冀A×××P×货运车辆作出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天津某客运有限公司的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运营案

2022年8月4日,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沧州市浮阳北大道与瀛海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赵某某驾驶天津市某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津CG××××客运包车,所持包车客运标志牌为天津至张北,从沧州拉载54名旅客去张北旅游,存在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运营的行为,该客运包车在沧州市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该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运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34项轻微情形“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天津市某客运有限公司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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