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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厅成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发布机构 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0-00557
主题分类 省厅文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2-10 主题词
效力级别

省厅成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2-02-10 15:27 信息来源: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我厅即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近年来全厅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发挥了重要的领导和推进作用。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1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深化我厅依法行政工作,厅决定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人员构成,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相关制度,请各单位、处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主管法治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劳动处、科技教育处、纪检监察、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铁路局、高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推进依法行政的全面工作;

(二)审定有关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审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监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规则、方案等;

(三)编制信息简报,组织相关培训、研讨和宣传活动;

(四)承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学法治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全厅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厅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劳动处、科技教育处负责拟订全厅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报厅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以个人自学为主,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领导干部自学法律知识,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制订学习计划进行自学,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提高学习效果。

第七条  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法、专题法治讲座、集中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

(一)厅党组、厅直属单位党委每年安排两次以上党组、党委会议用于学习法律知识。

(二)厅机关每年安排两次以上专题法治讲座,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及厅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时,及时邀请专家讲授解读。

(三)厅每年安排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研讨交流活动。研讨交流在领导干部之间或领导干部与专家之间进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宪法;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厅科技教育处会同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知识专家讲座的组织工作。根据本制度和领导要求,提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选聘授课专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主要记载领导干部参加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专家讲座、集中研讨交流以及平时自学法律知识等方面情况。

厅党组、厅直属单位党委会议学法情况,通过会议纪录进行登记;法律知识专家讲座和集中研讨交流学法情况,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自学情况由个人进行纪录,每年底由厅政策法规处汇总登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

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厅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工作,提高我厅领导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厅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厅属各单位拟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

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工作由厅人事劳动处会同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厅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由厅属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条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内容包括:

(一)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情况。

1.是否具有较强的依法行政意识;

2.是否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3.是否注重涉法性文件的法律审查;

4.是否存在因不依法办事被举报投诉、复议、诉讼并被核实的情况。

(二)年度或阶段性学法完成情况。

1.参加党组、党委学法的情况;

2.参加专题法治讲座的情况;

3.参加集中研讨交流的情况;

4.自学法律知识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测试一律采用闭卷形式进行。

法律知识测试内容包括:

(一)宪法;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参加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行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同时对其拟任职资格延缓或不予任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的组织人员有故意泄漏考题内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厅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执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处级领导干部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可采取下列方式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 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问责职责。

第九条 对于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条 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厅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出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适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厅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厅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是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跟踪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订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形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跟踪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八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订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四)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的制订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订实施提出建议。

(五)决策跟踪评估形成完整的决策跟踪评估报告,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局领导对决策跟踪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九条   每次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结束后,对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厅属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我厅的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工作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与执法检查结合进行。厅政策法规处可以指定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七)行政许可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八)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说理式文书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八)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条 对案卷形式内容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80分以上为合格案卷。具体评分标准由厅政策法规处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三条 评查后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执法责任制考核、年度法治工作先进集体、文明执法示范单位等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被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随着电子政务的运用成熟,案卷评查也可在网上抽取电子文档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的各项标准,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可由厅政策法规处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厅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治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省范围内交通运输执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依法向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政风行风、纪检监察、法治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法律法规提交了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九)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或者举报的案件已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纪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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