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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办法
发布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2-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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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3 10:26 信息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和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法治机构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承办省级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相关制度办法。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六)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情况;

(七)执法场所外观建设与执法公示内容。

(八)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执法公示栏内容准确;

(八)执法场所外观建设符合交通部有关要求;

(九)依法治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十)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十一)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符合任职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九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法治机构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订年度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各市的评议考核。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当年度执法工作实际确定。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考核实际得分为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六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七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纪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本系统内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申报法治建设领域全国性或全省性荣誉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在本系统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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