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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 厅公路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2-00123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效力级别

河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4-01 15:08 信息来源:厅公路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公路养护作业、日常养护作业范围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等地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审批部门”)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的许可工作。

第四条  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路基路面(含绿化)、桥梁、隧道(土建结构)、交通安全设施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沥青混凝土拌合站3000型及以上1台;各型压路机3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各型压路机3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

第九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 

8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1套、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

第十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

第十一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8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合设备1套、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吊车20吨及以上1台;压浆设备1台。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是指:热溶或常温划线机2台;打桩机2台。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事项下放至自贸区、开发区等地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可选择在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其具备的相应条件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五条  申报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可在河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

(四)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3 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企业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企业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材料。技术负责人另需提供个人业绩材料。其中部《办法》中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人工种范围:土木建筑类、交通运输类等);

(六)企业技术设备的有关证明彩色扫描件(发票);

(七)企业从业经历相关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等。对于可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养护工程业绩,申报单位只需提交查询网页截图);

(八)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经办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对于通过政府网站能够核查的,只需提供网络连接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可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或河北政务服务大厅(或委托审批部门)窗口现场申报,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在线申请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若对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存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现场申报的,河北政务服务大厅(或委托审批部门)窗口受理人员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将原件退还企业。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主要是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能力、业绩等确定其是否满足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审查阶段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需要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将审查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或本细则印发后设立的片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书应对企业满足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真实性作出承诺。经形势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资质审批部门将按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势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第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批部门)将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条  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资质许可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责令第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在我省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省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鼓励原有资质单位按本细则积极申请新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部《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关于《河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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