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解读
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6-0233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9-06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日前,省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省委建设法治河北、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交通运输部建设法治部门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引领、指导、号召全行业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纲领性文件。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实施意见》起草与出台的具体背景情况。

答:一方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有关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政府部门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实施意见》,就是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对贯彻落实上述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落地生根。另一方面,是推动解决交通运输法治建设上新台阶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部门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全系统干部职工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完备;大力简政放权,履职尽责提质提效;推行“两个公开”、“三个清单”,提高了交通运输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基层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运输法治部门建设与上级要求和行业发展还有一定距离,必须站在新的起点上进行全面总结、全面规划、全面部署。最后,这也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的重要举措。交通运输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民生部门和执法部门,社会辐射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关注度很高,对交通运输部门提升服务水平有较高的诉求,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法治部门建设,依法推动行政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部门。

问:《实施意见》中对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重大意义是如何表述的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分别对法治河北、法治政府、法治部门建设作出了安排部署,对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了很高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复杂,责任重大。法治建设事关根本、全局和长远,要保证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推进交通运输改革攻坚,化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规范交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益诉求。加快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实施意见》提出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加快法治交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部门推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加快建设法治交通,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为重点,把握建设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的“四法”干部队伍这个关键,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工作全领域、全过程,让法治真正成为交通运输治理的基本方式,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当好先行,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结合我省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交通建设目标,即建成法治交通机关、法治交通部门和法治交通行业,形成完备的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问:《实施意见》中明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法治交通的任务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从加强“四法”队伍建设、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及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工作队伍建设8个方面明确规定了31项加快法治交通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四法”队伍建设。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听取法制工作汇报、撰写署名文章、普法教育等制度。二是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把述法与述职、述廉有机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三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队伍、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和落实。

(二)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一是全面履行综合交通运输行政职能。二是优化交通运输事权配置。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四是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以刚性制度管权限权。五是严格交通运输生产建设领域执法,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六是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行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惩戒。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二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专家等专业人员在建设法治交通中的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制度体系。一是推进省级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结合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的需要,出台一批厅发规范性文件。鼓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组织、个人提出修法建议。二是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三是推动京津冀交通运输政策法规协调。

(五)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一是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二是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定位。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协调编制部门,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明确为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者财政基本保障事业单位,不得核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在政府核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三是推进层级执法体制改革。为解决重复执法问题,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职责分工。四是建立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一是依法严打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二是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是严格执法标准,解决同事不同办、同案不同罚问题。四是继续推进“三基三化”建设。五是积极支持执法工作探索创新,探索综合采用行政、民事等法律手段和非现场执法机制解决问题。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三是完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强化国有资产及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管。四是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政务公开工作。五是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负责法制的机构,并逐步形成法制机构专司法制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建设高素质法制专门队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用提拔法律素养高、法治意识强、工作能力出色的法制干部。

问:《实施意见》提出法治交通建设要立足我省交通运输的发展改革实际,请您具体谈谈这点。

答:立足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的实际就是根据我省交通运输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主要任务、突出问题、热点难点等实际来确定法治交通建设的方向和着力点。

(一)立足建设现代交通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一要全面履行综合交通运输行政职能。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行业发展;落实“大部门制”管理体制,发挥规划编制的调控导向作用,形成跨部门协调联动的良性工作机制。二要优化交通运输事权配置。调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积极性,明确责任,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交通运输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统筹推进区域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执行职责。合理配置交通运输执法资源,路政、运政、安全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实行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级下移,夯实执法基础。三要严格交通运输生产建设领域执法。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举债,防范债务风险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融资模式创新要充分论证,严控财务、政策和法律风险,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工作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恪守依法签订的PPP合同,总结项目实施经验,编制PPP项目操作法规政策指南;项目施工和养护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二)立足建设创新交通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审批进行清理规范,没有合法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运行,推进厅本级统一行政服务大厅的建立;加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要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立足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在新的条件和起点上,研究谋划立法工作,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对权限范围内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完善和清理,用立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本地区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三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出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厅本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并对下级执法工作实施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所属执法队伍,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承担外业执法职能,原行政审批职能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本着精简的原则处理。探索与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四要积极支持执法工作探索创新。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难、送达难、强制难、执行难、路产索赔难等顽疾,组织力量专门进行研究,拓宽执法思路,在合法的前提下探索新途径、开创新方法,探索综合采用行政、民事等法律手段和非现场执法机制解决问题,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执法典型案例指导,为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依据,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立足建设廉政交通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办法,将交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交通项目的批准、投资和实施,政府采购、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实施等明确为重大决策事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二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相应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主体、方式、程序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交通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交通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四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要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处理结果。五要完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强化国有资产及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管;抓好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加大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在确保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前提下,逐步增加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交通工程项目要实施跟踪审计,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六要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七要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适应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事关重大、法院明确要求行政领导出庭的,被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准备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京津冀交通运输政策法规协调。夯实京津冀交通运输一体化政策法规基础,加强与京津两市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和协调,建立立法联动机制;修改三地现行政策法规中阻碍交通运输一体化及率先突破的条款,统一有关规定;对京津冀交通运输一体化中需要上升为立法层面的合作共识、体制机制等合作成果,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问:最后,请您谈谈《实施意见》对加快建设法治交通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财政保障、强化刚性约束四项重点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法治交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法治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对法治交通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明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要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联系基层制度,每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定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

二要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法治交通建设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交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制、人事、财务、教育、监察等部门以及各执法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要落实财政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执法、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普法宣传、法律顾问、执法装备购置、法治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要强化制约机制。建立法治交通建设报告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交通建设情况;开展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在全系统通报结果;建立约谈制度,对在法治交通建设中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将约谈情况向其同级党委、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政策: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建设法治交通的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分辨率1280*720以上;
访问量: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