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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系列解读(四)
发布机构 厅安监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9-0017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系列解读(四)

发布日期:2017-04-17 16:22 信息来源: 厅安监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全面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定位更客观、更准确。条例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政府系统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从安委会到政府各部门,从宏观到具体监管监察都进行了职责规范;明确规定我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的5项制度,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还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建立的6项制度,即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在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上,条例从各级政府、各级安委会(安委办)、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五个层面就各自职责作了原则规范。条例还详细描述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的协调配合,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在全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治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条例把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条例明确了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城乡规划和项目投资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要求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此外,条例还对各级人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出规定,限制或者禁止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明确了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核的权力。(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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