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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系列解读(三)
发布机构 厅安监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9-0017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系列解读(三)

发布日期:2017-04-17 16:20 信息来源: 厅安监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了从业人员更多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求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让职工更多地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更多地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赋予从业人员6项权利,充分保护了其权利的落实,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的6项义务,要求其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立即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强化了工会的职能。要求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明确其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有权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和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处理工会的建议,及时研究答复。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制订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此外,条例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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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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