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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中国交通报】《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中国交通报 索引号 000218173/2019-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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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交通报】《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4 16:02 信息来源:中国交通报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4月19日,《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宣贯会在河北海事局召开。据了解,《办法》在《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各项内容既着眼管理实际,符合船舶污染防治的工作需求,又突出了河北地方特色,与国家治污“常态化”的新要求、新期待相适应,全面助力河北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兼顾海域、大气污染防治

“此次《办法》的修订在适用范围和监管目标上都做了大的调整,使监管对象更加明确,同时又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船舶尾气排放问题。”主持《办法》修订工作的河北海事局危防管理处副处长张轶清,在宣贯会现场向到会的码头企业、航运公司、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详细介绍《办法》修订内容和相关要求。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发生了新的变化,它将原《办法》中的内河通航水域从适用范围内剔除,聚焦海洋。“考虑到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并且内河船舶和海船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监管措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次修订更注重聚焦海洋。”张轶清说,“这样使得监管对象更加明确。”

同时,《办法》的监管目标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对船舶尾气排放监管的内容。据介绍,原《办法》的管理目标仅限于对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管,没有涉及船舶尾气排放的监管。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船舶运输日益繁忙,港口吞吐量激增,船舶的尾气排放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助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增加了对船舶尾气排放监管的内容,明确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使用低硫燃油、岸电、清洁能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等减排措施,使船舶污染防治的重点不再局限于对海域污染的防治,逐渐转变为海域、大气污染防治兼顾。

“新发布的《办法》着眼于目前港口建设、航运企业发展以及海事管理实际,更多地回应了社会关注。”张轶清说,“对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目前主要通过发动机设计参数、燃油硫含量及使用岸电等措施实现。”

针对船用柴油发动机的设计参数,《办法》提出,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针对船舶硫含量,《办法》对船舶燃油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使用超标燃油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执法依据指引,加大海事执法人员对船舶燃油质量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对于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来说,《办法》明确规定其应向船舶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油,应将每批次的燃油送交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检测并将检测报告留船备查。

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是绿色港口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办法》鼓励船舶使用含硫量更低的燃油及岸电,明确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扶持船舶使用比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更低的燃油,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助推绿色港口建设,助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

“应急联防体”提升污染防治效能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注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注意有的放矢,避免大而全。”该局危防管理处处长班宗生介绍,“近年来,相关上位法条文比较新、内容比较细,因此,《办法》没有对防治船舶污染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定,而是按照与上位法及同级规章重复的条款予以删除的原则,注重对国家立法的细化和完善。”

污染防治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职责交差或者监管缝隙的情况,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形成合力,对污染防治形成闭环管理。《办法》在制度层面进行创新,建立起部门长效联动机制。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在全国率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办法》规定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海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港航、海洋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以期有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能够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船舶污染物各个监管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班宗生说。

除此之外,引导企业通过联防的形式配备溢油应急设备器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办法》的又一制度创新。

据了解,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但是对单个码头企业来说,需要花费大量资金,积极性不高。从一个港区来看,又会存在多个码头企业重复性配备低端溢油应急物资、设备的情况。”张轶清说,“为了有效应对和防范溢油风险,我们结合码头业主相对集中的优势,开展了试点工作,主动与京唐港辖区码头业主沟通,按照‘共同出资、联防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于2013年成立了唐山京唐港区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

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以码头吞吐量为责任承担标准,码头业主共同出资自愿组成群众性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组织。同时,将各码头业主溢油设备统一入库,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护保养,统一对码头业主的溢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时刻保持溢油应急反应能力,并接受唐山市政府及唐山市京唐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通过联防的形式配备溢油应急设备器材,不但大大减少了企业投入,还在整体上有效提高了港区的溢油应急处置能力。目前,该局在辖区内大力推广唐山港京唐港区联防体模式,先后成立了秦皇岛港东、西港区和山海关港区溢油应急联防体。

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旅游高峰期禁止散装液货过驳作业

《办法》注重抓关键节点,体现河北省海域监管特色,将已经废止的“对一个月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措施重新纳入进来,实施船舶铅封管理。

“考虑到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内海,海水自我净化能力较弱,而河北海域更是处于渤海海域的最内侧,为了有效保护我省海洋环境,《办法》要求对我省沿海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张轶清说。

《办法》还明确了每年旅游高峰期,在秦皇岛海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避免因过驳可能导致的货物泄漏污染海洋环境。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的制度体系相对健全,但具有无法兼顾地方的管理特点,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会存在部分行为无据可依或者有据难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张轶清说。

《办法》的出台,确保了海上行政执法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全面、正确、高效实施,有效贯彻落实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助力河北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清洁美丽海域环境的重要保障。因而,《办法》生效后的落实情况至关重要。

“无论是执法主体还是法律的调整对象都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到严格执法、自觉守法。”河北海事局副局长杨哲对《办法》下一步的落地实施提出要求。据悉,新《办法》将原《办法》最高处罚3万元的额度提高至10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提高了《办法》相关要求的震慑力,消除监管对象故意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

海事部门将细化部署,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懂法。河北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将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宣传栏、电话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积极走访企业、送法上门、重点宣讲,提升《办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该局还将做好内部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组织好行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办法》学深、吃透,将具体条文转化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真正提升从业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蒋家乐 朱龙飞)

相关政策: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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