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解读

【转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5 09:46 信息来源:水运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最新要求,根据病毒变异和传播的新特点,因时因势优化防控措施,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等五部门对2021年9月印发的《关于报告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时间。将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14天调整为满7天。

二是优化核酸检测频次及方式。将在入境口岸对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全体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频次和方式调整为“自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的7天内开展5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天由海关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第2、3、5、7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检测单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其所需费用可由船方承担,采集口咽拭子”。

三是调整办理改营手续后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健康监测时间。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改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健康监测时间由14天调整为3天,并应于第3天开展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

四是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 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分辨率1280*720以上;
访问量: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