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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构 厅财务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6-00613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08:30 信息来源: 厅财务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精神,从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高度重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采购环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环保清单的运用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应当优先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即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并务必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对环保产品要求,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三、加强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拒付采购资金。有关供应商和社会应予以监督,并质疑、投诉或举报。

四、积极支持和鼓励我省环保产品申报进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我省各级财政、发改、环保、质监、工信、工商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我省符合环境标志技术标准的产品申报进入国家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支持我省经济发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8日

附件:

图片1

图片2

图片2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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