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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发布机构 财务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2-00422
主题分类 财务规章 文号 冀交传财〔2022〕72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11:32 信息来源:财务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港航管理部门,厅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河北高速集团、河北交投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降费减负各项政策,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收费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和《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实施货车按车(轴)型收费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900号)、《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0〕477号)等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通行费客运班线、集装箱、ETC等优惠政策。

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按照《关于完善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625号)等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所有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要在指定区域公开公示。

三、大件运输工作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件运输许可审批效率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通知》(冀交政法〔2019〕51号)等执行,严禁违规收取停车费、验算费、检测费、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赔补偿费。

四、公路治超工作按照《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河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冀交公〔2018〕337号)等执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按照“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流程”的规定程序执行,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货物装卸费等费用,不得在超限检测站内停放社会经营企业的装卸工具。

五、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费按照《河北省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2号)执行,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数额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与损坏行为人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达不成一致的可由双方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六、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22〕104号)执行。货物港务费按照政府定价计收。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以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订收费标准。港口作业包干费(含港口设施保安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订收费标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不高于原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均单独设项计收并建立收费清单和公示制度,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七、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应随市场变化对运价及时进行调整和备案。

八、堆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对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方式和费率标准等收取结算,不得附加强制服务收费。

九、网络货运企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在我省经营的互联网道路货运信息交易撮合平台,按照《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要求,合理确定和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员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平台规则,并在平台上公示,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低价竞争、超时劳动。不得因2022年第四季度减免10%货车通行费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十、省级班线、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班线(起讫点同城均有高铁站)、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班线(农村客运除外)、14座(含)以下客车运行的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卧铺车运行的班线、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其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规定以外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222号)所附“河北省道路班车客运上限运价表”执行。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并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规定,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最高上限价格并向社会公布。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一、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7〕96号)执行。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定价部门。网络预约出租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2022年开展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工作方案》,合理设定本平台抽成比例或会员费上限并公开发布,在驾驶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或信息服务费。农村地区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定价部门。

十二、民航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安检费等收费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9〕33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1〕46号)等执行,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基础,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于生效前按要求备案并公布。

十三、地方铁路运费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为上限收取运费,货物运输杂费按照《铁路运价规则》等规定执行。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由运输企业和货主双方协商收取货物运费、杂费。合资铁路参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统一的运费、杂费执行。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港航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本通知传达到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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