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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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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6-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冀财〔2002〕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是指与省级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包括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委各部委及直属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党派及群团组织。

为便于部门预算管理,对相对独立、系统管理的部门所属单位,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也可作为一级预算单位。

部门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等。部门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作为预算单位。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部门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要依法管理,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按预算执行,遵守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依法加强监督。

(二)规范高效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坚持管理程序、支出标准、文本格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统一,严格按要求进行管理。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效率和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完整性,涵盖部门所有下属单位和单位全部收支。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对口管理,各部门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部门预算。

(四)真实可靠原则。部门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收支数据等财务信息要真实准确,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科学合理的测算,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五)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部门预算执行中要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合理调度支出,确保部门决算收支平衡。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的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具体负责审核编制省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和决算、组织和监督省级部门预算的执行。

省财政厅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分工协作。

预算处统一负责具体编制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根据财力和平衡情况提出部门及单位专项支出限额,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包括所属单位、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审核并批复部门预算调整事项,管理部门预算总指标。

预算编审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性工作,负责管理部门预算基础信息采集及数据库,制订部门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方案,审核部门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审核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管理省财政预算项目库,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文本。

国库处:负责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审批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拨款申请;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账户;监测、分析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汇总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支付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等。

部门预算主管处:省财政厅预算处、经济建设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涉外经济处等按照省级各部门职能分工,对相关部门预算实行对口管理。审核部门预算专项公用经费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建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排序;指导、参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项目的审核论证,审查编制项目预算;审核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审核部门用款计划,审签部门预算拨款申请单,对部门项目预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监督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进行分析评价;审核部门决算。

省收费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计划,负责上述收入征缴入库(专户)的监督和收缴分离等管理工作。

监督处负责财政监督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统计评价处负责部门决算的组织、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评价工作。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和决算草案,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下达所属单位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上缴预算收入,按要求向省人大有关机构、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部门预算管理单位按省财政厅和所属部门预算管理统一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为便于部门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对部门和单位实行标准编码管理。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贯彻《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按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事业发展的顺序,依据有关标准、定额核定。支出预算编制要实行零基预算方法,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参照本部门预算年度前两年部门决算及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政府基金拨款收入和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收入预算,要结合组织收入计划安排及相关收费项目有关政策和单位性质、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对其他收入预算,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

垂直管理系统组织的财政性资金收入计划,要分项目编列到县级单位。

第十二条 部门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规定顺序统筹安排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定额优先保证个人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视财力安排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相关因素审核编列。

第十四条 部门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档核定。对部门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正常公用经费。对编制不满的部门,按定编额考虑一部分经费作为奖励。

第十五条 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六条 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筛选论证项目,按照项目预算有关要求和格式编制预算。

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省级预算部门按照全省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支出限额,从省级预算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确定项目,分项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综合预算办法,参照部门其他收入情况及正常经费支出预算需要情况编制。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部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11月2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部门预算草案。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

“一上”:预算部门于8月上旬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和单位基本情况;

“一下”: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纲要和审核汇总的部门收支建议计划情况,于8月底下达部门支出限额和预算建议计划初步审核意见;

“二上”:部门于9月15日前根据限额和省财政厅意见,调整预算建议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文本,报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根据政府确定的预算草案调整修改部门预算文本,于10月上旬下达部门征求意见;

“三上”:部门于10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部门预算文本意见;

“三下”: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在30日内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文本编制要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文本。部门预算文本分别列明部门预算收支总额、分类收支数额、所属各单位分项收支数额,及其他与部门预算收支相关的资料。

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安排的政策,以及有关的支出标准。

(三)部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部门职能、人员、编制、所属单位有关预算政策等情况。

(四)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计划。

(五)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简要反映部门预算收支总量、收入结构及支出结构。

(六)部门组成单位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文本按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包括部门机关本身)逐单位分列单位收支预算,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按县级预算单位逐县(市、区)编列单位预算。

(七)项目预算。部门所有的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逐项列示,并逐项附加项目投资计划及支出概算等主要项目预算内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收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财政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期限,及时、全额上缴。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部门个人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均衡拨款,直接拨付到预算部门。

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单位),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工资发放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银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季度和分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据拨款申请单,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部门要编制具体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列入集中支付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政府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的拨付,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拨款。

第二十六条 部门对所属单位及上级预算单位对下级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足额、准确,在收到省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应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各项专项资金应按项目进度及时拨款,用款部门和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预算单位)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长时间形成银行存款。部门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零余额制度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上年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结余资金项目情况确定结转项目,需要结转的,批复结转指标,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个人经费(包括银行化发放工资结余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结余资金,结转部门下年继续使用。

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结转,确实难以执行的,取消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中央专款和政策规定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除外。

对上年部门预算中专项支出进度低于95%的专项资金结转,将视具体情况削减结转项目,相应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项目结余资金,按一定比例或数额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数额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不含基金),比年初预算短收部分由省财政厅相应调减部门支出预算。比年初预算超收部分,省财政集中50%;确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形成的超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可减少集中的比例,剩余部分由部门提出支出计划,由省财政厅追加部门预算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安排的部门不可预见费,由部门根据规定安排使用,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禁止挪用专款。确需调整项目的,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省财政厅批复调整预算。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非普遍性的增人、调资、奖励等引起个人经费增支,以及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引起的公用经费增支,由部门不可预见费解决。

对于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新增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首先由相关预留配套资金中解决;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可申请预备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各部门要每月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分析各项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对预算的影响,分析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以改进。每季度要进行季度分析,并将季度分析报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主管处要对分管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完毕后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第三十四条 部门要将所属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三十五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第三十六条 部门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决算报表数字分为预算数字、会计数字和基本数字。预算数字根据年终整理核对无误后年度预算收支数填列,主要反映年初预算安排及预算变动情况。会计数字是反映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数,根据预算会计有关账簿中的实际数字填列;主要反映年度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支出明细、专项收支、资产负债等情况。基本数字反映部门事业行政单位的机构数、人员数、固定资产以及完成事业计划的成果数字,根据有关财务和业务统计资料填列。

决算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要情况,以及超支或结余,收入超收或短收的原因;客观评价部门年度业务计划完成情况,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量化评估;分析有关政策因素及预算管理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影响;总结预算管理工作主要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向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具体编制、报批程序如下:

省财政厅于10月份向省级各部门部署决算编报事宜,提出决算草案编报的原则、要求、内容、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

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部署,制订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汇编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说明书,经部门行政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省直各部门决算草案汇编省级决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省级财政决算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稽核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专项项目的使用效益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和重大经济政策的情况。监督省级各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征收收入情况,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按有关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决算草案编制质量。

省财政厅监督处与各部门预算主管处,要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及其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财政厅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财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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