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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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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项目是指申请列入或已列入省级政府(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保证政府完成特有的职责或目标,按指定的用途或对象编制的专项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预算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审、实施及后评估等管理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科学论证原则。预算项目论证决策要根据项目的类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论证要充分,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管理原则。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论证、决策、执行要坚持效益原则,明确项目绩效目标。要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四)细化编制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预算项目,项目支出预算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连续滚动原则。预算项目要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保持项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二章  预算项目分类

第五条 按照完整全面、细化透明、科学规范、利于管理的原则,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

第六条 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结合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省级预算项目分为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专项业务费、科技研究与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信息网络维护、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家庭补助、偿债支出、产权参股、其他专项共十三类。

第七条 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项目。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购买、自行建筑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及图书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设施(含土地整理开发)、公路(乡村道路)、铁路、桥梁、水坝和机场、车站、码头、排污、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园林苗圃、绿化及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购置是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材料、装备、被装及其他购置方面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大型修缮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支出项目。包括:资本化的各类设备维修、房屋建筑物维修、管道维修、公共基础设施维修、文物建筑维修(保护)、革命纪念建筑维修等。

第十条 专项业务费是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特定专项业务和非经常性业务事项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研究与开发是指科研课题、创新项目、科研项目奖励等方面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购建是指信息网络建设(购买)过程中用于购买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网络设计、集成、施工等。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维护是指全省性专业骨干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要指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举办,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承办或联合承办,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委托其他部门牵头承办的大型活动支出项目。包括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重要纪念活动、大型艺术节、大型运动会、大型贸易展览、招商引资活动、由社会各界参加的大型招待会或联谊活动等大型会议或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其它重要活动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补贴是指政策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给予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项目。包括企业挖潜改造配套补贴、技术改造补贴、粮食等政策性亏损补贴、差价补贴、水产及渔业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贷款贴息、演出补贴、物资储备补贴、出口政策补贴、国企改革补贴、企业环保项目补贴等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个人家庭补助是指政策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对个人和家庭的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包括烈士遗属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助学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对农民的粮食及综合直补。官兵生活补助、院士补助、博士生导师补助、专家津贴补助、退役运动员安置费、水库移民补助等。

第十七条 偿债支出是指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产权参股是指财政性资金向企业的投资参股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补助市县项目是指省级对市、县项目是指省级对市、县的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和其他不属于省级直接支付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提出和论证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省级预算资金投资的方向和范围、省级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省级财力的可能等因素,综合研究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收集项目所涉及资源、部门经济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市场情况等有关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内容、投资构成、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提出后,预算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二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必要性论证主要论证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说明现实状况、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分析急缓程度,论证立项的必要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是指对选定的项目进一步从技术、资金筹措、成本费用、组织管理、经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评定项目的可行或不可行性,并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三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论证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根据项目分类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证方式。对投资数额较大、影响大、专业性强的预算项目,要组织成立项目评审论证小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并写出项目评审报告(附件四略)。

项目评审论证小组由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家。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论证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论证决策方法体系,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成本效益分析等科学的方法组织论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要按规定及时补充进入部门项目库。各部门要将列入部门项目库的预算项目,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查论证确认后及时纳入省财政项目库。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对于重大支出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听证会,提高预算项目的透明度,听取和吸收公众各方意见和建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作为审核预算建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列入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均从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顺序选取,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先将项目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再根据项目库项目情况批复部门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订。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书是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项目申报表(附件一)。申请书要说明编制项目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基本情况和要求、申请资金的理由、申请资金测算的依据、预期效用分析及其他情况。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性质、承担单位、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论证和规划相关材料汇集文本(附件二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投资规划、部门评审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预算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认定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否符合规定;

(二)形式审核:申报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编制到最基层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

(四)综合评审:要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政治经济和财政政策、财力状况,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按轻重缓急排序,优选最急需、最可行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论证后符合要求的项目。

省级部门除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省财政厅制订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书和建议书格式,纳入财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各部门按规定填制和上报项目数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管理。省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项目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管理。省级预算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将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三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开放、动态管理。各部门对预算项目论证完毕后,随时纳入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随时纳入财政项目库。

纳入项目库的预算项目都要编制至少五个时段的支出计划,即以项目申报年度为基期,分别编列出以前年度、本年度、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分阶段的支出计划。

第三十七条 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需要变更或终止、撤销的,预算部门应通过项目申报书予以说明,并对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变更或撤销,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变更或撤销情况审核确认后,对财政项目库相关项目进行变更或撤销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后评估相关资料,要纳入项目库实行项目追踪管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及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当年省级各部门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排序情况,提出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预算,同时调整项目库有关项目内容。

第四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项目后评估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议书中预期项目绩效目标,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执行质量和效率、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评估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分别记入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厅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审批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26日起实施,原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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