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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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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深化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加强和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和方法

1、保证基数:对原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不做调整。

2、规范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力分配体系、资金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3、明确事权:科学划定省、市、县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按财政支出责任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分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建设性转移支付。其中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执行经常性转移支付;公路新改建和公路大中修,场站建设等专项项目资金,执行建设性转移支付。

省本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方式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制度。

四、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分配,其中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按基数方法分配,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基数和因素两种方法分配。

(二)经常性转移支付按照用途细分为替代性补助资金和调整性补助资金。

1、替代性补助资金是指原公路养路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原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留用数等。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2007、2008年度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的经费计划平均数,加一定的增长额确定。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2007、2008年度实际入库数,加一定的增长额确定。

2、调整性补助资金是指因政策变化或者因素变更而需要增减的支付额度。政策变化主要是指国家和省政策性机构增并、人员增减、工资升降等;因素变更主要是指资金分配因素发生的变化。影响日常养护经费分配因素主要有当期新增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当期新增公路里程主要反映年度内已建成需要养护的公路里程,包括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等。养护补助标准主要反映单位公路里程需要补助的养护经费数额。

(三)替代性补助资金基数暂定三年不变,三年内除重大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做调整。

五、建设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资金切块分配到设区市、直管县,同时下达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纳入本级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使用。

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使用。

实行公路养护体制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至设区市财政。

(二)建设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预算下达公路新改建、公路大中修、场站建设以及其他专项项目建设计划。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建设计划下达交通专项项目资金预算。

七、其他

(一)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省切块下达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要足额、规范用于人员及公用开支,保障交通机构正常运转。同时不断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管,从严控制一般性行政费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保证交通管理、公路建养、场站建设的需要,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事业发展的投入,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交通事业发展。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养护质量。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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