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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00218173/201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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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报告进一步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转移支付给我省专项用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我省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实效,适当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支出规模、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结合我省公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项目评审和论证,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项目监管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项项目的管理要符合《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势申报。其中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畅通工程)、通达工程项目由各设区市、直管县交通、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和单独申报;其他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编报。

第七条 新建项目预算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概算、配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等内容;续建项目除报送预算项目建议书外,还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直管县交通、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预算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当年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安排情况和中央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订项目申报指南,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交通、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共同确定支持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后,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拨付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金额执行。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可研费、设计费、评审费等管理性费用。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或改变项目的,应按原预算编制程序和项目申报程序重新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支出决算

第十二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若项目调整或改变而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和项目连续2年未开工建设而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调整预算。项目收支结余,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购税支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交付使用资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交通部门要按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和配套资金筹措情况,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建设项目与审批项目不符,或未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资金的,将责令第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或扣减次年专项资金。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及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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