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交通运输领域)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1-00291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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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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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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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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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三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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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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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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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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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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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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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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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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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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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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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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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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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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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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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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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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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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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六条 |
省交通厅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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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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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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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五条 |
省交通厅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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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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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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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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