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示表(三) | ||
发布机构 | 行政执法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2-00486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 事由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送达日期 |
处罚机关名称 |
冀交罚工决﹝2022﹞0002-1 |
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许涛 |
91110108600013075F |
经查,由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京至秦皇岛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合同,在2022年桥梁工程施工中存在箱梁端部钢筋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箱梁混凝土外观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属实,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263项,轻微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23758.33元 |
2022年11月28日 |
2022年11月29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决﹝2022﹞0002-2 |
甘军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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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由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京至秦皇岛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合同,桥梁工程施工中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甘军玉为该合同的常务副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275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1187.92元 |
2022年11月28日 |
2022年11月29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冀交罚工决﹝2022﹞0002-3 |
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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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由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北京至秦皇岛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A2合同,桥梁工程施工中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刘峰为该合同施工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无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第275项,一般等级执行标准 |
罚款1187.92元 |
2022年11月28日 |
2022年11月29日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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