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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6号)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0-00816
主题分类 行政检查 文号 〔2020〕冀交复决字第35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6号)

发布日期:2020-12-04 15:18 信息来源: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20〕冀交复决字第36号

 

申请人:张惠峰,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村西兆通大街242号,身份证号:1301**********6016。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米志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0〕02030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冀石交罚〔2020〕02030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冀石交罚〔2020〕02030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市区,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二、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驾驶牌照为冀A2307C出租汽车在位于石家庄市区白佛村口拉客,期间该出租汽车空车显示牌处于竖起待客状态,被申请人以“出租汽车经营者异地待客”为由对申请人处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冀石交罚〔2020〕020300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客运(栾城区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在石家庄市区从事待客活动,已超出经营范围,属于《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异地待客”。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异地待客”应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0〕02030002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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