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7-00531 |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许可事项名称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第17号)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014年第13号)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审批程序 |
详见“审批流程图”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第四条 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交通部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第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第四款 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许可方式 |
网上办理 |
相关部门 |
无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层西面中门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时间 |
联系电话 |
0311-83054685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备注:D1—《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
D2—《交通部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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