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6-00194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许可事项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01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审批程序 |
详见“01审批流程图”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申请书及全套设计文件(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办理)。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许可方式 |
网上办理 |
相关部门 |
无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层西面中门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时间 |
联系电话 |
0311-83054685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01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备注:D1—《河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冀交字[2001]260号)。
许可事项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02公路建设项目较大设计变更的批准)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申请条件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
审批程序 |
详见“02审批流程图”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一)设计变更申请批准阶段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设计变更文件批准阶段 1.设计变更申请书;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
许可时限 |
1.设计变更申请批准阶段: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 2.设计变更文件批准阶段: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含20日的专家评审时间)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许可方式 |
网上办理 |
相关部门 |
无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层西面中门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时间 |
联系电话 |
0311-83054685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02公路建设项目较大设计变更的批准
(1)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批准阶段
备注:D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2)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批准阶段
备注:D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许可事项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03港口、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
申请条件 |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
审批程序 |
详见“03审批流程图”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申请书及市港航局转报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电子版;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二)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港口工程不含20日的技术审查咨询时间)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许可方式 |
网上办理 |
相关部门 |
无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09号北楼1层西面中门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时间 |
联系电话 |
0311-83054685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03港口、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备注:D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3号)
D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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