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6-00198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许可事项名称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设定依据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
审批程序 |
1、接件,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要求,受理。 2、审核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若需要进行实地检测的,由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特别程序告知书),出具审核意见。 3、审定岗位对审核人员意见进行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4、局长办公会研究。 5、决定岗位签署意见。 6、行政许可窗口送达。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任职文件。 (四)基础材料内容:1、组织机构,人员结构,规章制度,管理协议,安全管理情况等。2、运输组织:货物运输年运量、周转量以及主要货物品类,行车组织以及运输设备运用、检修、管理情况,基层站段基本情况等。3、运输设备状况:(1)线桥隧涵情况:线路(营业里程、延展里程、线路等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到发线有效长),桥隧(长度、度数),涵渠(横延长米、座数)。(2)通信信号:车站联锁设备、区间闭塞方式、通信设备。(3)机车类型、台数,自备车辆类型和数量。 (五)单位运输营业基本情况简介。 (六)按照《河北省铁路运输营业许可审验标准》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含自查得分表);新建铁路按照《河北省铁路新线开通临时运营审验标准》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含自查得分表)。 (七)新建铁路初步验收报告。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时间)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许可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申报网址 |
www.heb.gov.cn |
相关部门 |
无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南楼1010号房间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0311-87052378 |
监督电话 |
0311-87042505 |
本事项不需要表格下载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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