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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00218173/2014-00568
主题分类 制度文件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9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服务对象)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服务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审批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律最长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审批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按要求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涉及多层级办理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编制《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和《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应当全面具体确切,将办理时限细化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单位审查后上报的事项,下级单位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上级审批机关承诺时限,下级单位应当在其承诺时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审批机关。

第七条 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现场勘测或专家评审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听证、招标、现场勘测或专家评审的办理时限,并加强对承办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行联审联办、网上申报和网上办理等有效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行政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作出最终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最长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对象颁发、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现场勘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

(三)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时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

(七)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受理办理的;

(八)不填写受理办理时间或受理办理时间不真实的;

(九)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构建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法制部门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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