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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办法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20-00027
主题分类 制度文件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3 10:26 信息来源: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和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纪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纪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纪录。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纪录包含音像纪录与文字纪录两种方式。文字纪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落实作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治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纪录内容、纪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纪录和音像纪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订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纪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纪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纪录内容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纪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纪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纪录。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纪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力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纪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纪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纪录

第十二条  文字纪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纪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纪录。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执法文书格式要求,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纪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纪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纪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纪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纪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七条  听证文书应当纪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纪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纪录

第十九条  音像纪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纪录仪、视频监控等纪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纪录。音像纪录应当与文字纪录相衔接。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纪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纪录。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纪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纪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纪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进行音像纪录时,应当重点纪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纪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纪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纪录的,重新开始纪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纪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音像纪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纪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纪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纪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和音像纪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纪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纪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纪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纪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纪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纪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纪录设备。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治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纪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纪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纪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纪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纪录办法》(冀交政法〔2017〕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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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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