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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7-02989
主题分类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发布日期:2017-08-01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审查。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原件

1

纸质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4

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原件

1

纸质

5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原件

1

纸质

6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7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原件

1

纸质

8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件

1

纸质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海事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审批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势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经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二)电话咨询:海事处:022-86596874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海事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874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874。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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