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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7-03003
主题分类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发布日期:2017-08-01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条件审查。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本船籍港船舶;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④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原件

1

纸质

2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件

1

纸质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海事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审批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势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经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地方海事局

(二)电话咨询:海事处:022-86596874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海事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874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874。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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