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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7-03009
主题分类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发布日期:2017-08-01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1:流程图

(事项编码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附件2:服务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辖区内检验登记的船舶。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XX0000000000002181730-XK-031-0000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及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发布)及相关法规与规范。

四、受理机构

省及市船舶检验部门。

五、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河北省辖区内检验登记的船舶方可申请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河北省船舶检验申请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方式、传真方式提交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所在地市级船舶检验部门及省船舶检验局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检验流程图。

十一、发证时限

法定时限:检验完成合格后7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中止船舶检验。

十四、结果送达

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申请人所在地省及市级船舶检验部门窗口

(二)电话咨询:船舶检验处:022-86596785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船舶检验处;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联系电话:022-8659678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监督室

(二)电话投诉:022-86596555

(三)信函投诉: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300132;联系电话:022-865965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9号。

(二)联系电话:022-86596785。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接收。

(四)乘车路线:西于庄站,859/869/5等直达。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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