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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2-000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7-03012
主题分类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32-000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发布日期:2017-08-01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河北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1730-XK-032-0000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四、受理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2、参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知识培训

3、考试成绩合格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港口建设项目概括

原件

1

纸质



3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原件

1

纸质



4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原件

1

纸质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申请人通过专用系统予以登记考核。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7:3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时限:18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制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北省交通应急指挥中心12楼行政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技术安全处:0311-66853692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技术安全处;通讯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92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局法治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311-66853636

(三)信函投诉: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法治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3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河北省交通应急指挥中心13楼技术安全处

(二)联系电话:0311-66853692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四)乘车路线:石家庄火车站乘32路公交车,在裕华路高速收费站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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