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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7-03017
主题分类 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01 08:30 信息来源: 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附件1:流程图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流程图

附件2: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区域内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航道处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配布方案。

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

3.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资质。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审核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3

纸质

3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复印件

3

纸质

4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复印件

3

纸质

核查原件

5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配布方案。

原件

3

纸质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复印件

3

纸质

核查原件

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官方网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接收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7:30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执法流程图。

十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时限:18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行政许可,签发核准文件。

(二)不予行政许可,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可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航道处行政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航道处港航科:022-23538177

(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港航科;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天达里20号;邮编:300131;联系电话:022-23538177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省港航局法制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311-66853636

(三)信函投诉:石家庄裕华东路509号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31;联系电话:0311-6685363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天达里20号

(二)联系电话:022-23538177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十九、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局官方网站查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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