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省交运协会员的实际收支状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时交纳会费是参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是协会开展有益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会费的使用要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三条 省交运协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省交运协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六条 根据省交运协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由秘书处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决算,日常费用开支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四)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鼓励会员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超额交纳会费,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经费的捐赠。
第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一次会费,交费时间为每年5月份;
(二)新入会会员,应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省交运协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省交运协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交通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省交运协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省交运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交运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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