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等行为设置处罚。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取消“船员服务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取消港口建设费政策,删除了扣留、吊销船员服务簿和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处罚规定。

相关政策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

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

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