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作出修改,优化申请材料,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修改主要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作了精简优化:申请企业仅需按要求提供设备和人员明细表、产品目录及所依据的标准目录等。对铁路局通过内部核查或其他方式可以获得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同时仅要求新研发产品提供试用考核、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已有产品不需重复提交。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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