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作出了修改。原民航总局根据该条例发布的配套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需要作出相应修改,以修正案形式调整完善有关内容。

修正案一是删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比限制,与上位法保持完全一致。二是调整管理措施,明确由民航局细化关于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国旗、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等事项的管理要求。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相关政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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