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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布日期:2023-07-06 07:41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日前,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两部门指出,制订《规定》是为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

《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基本信息包括证券服务业务基本情况、上一年度执业人员情况、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情况、上一年度取得的收入情况、职业风险保障情况、国际化情况,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有关信息,包括主要行业、客户家数、资产规模总额、收费总额。

《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情况。

《规定》还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官网首页等信息载体的醒目位置专门设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信息披露”栏目,在该栏目下披露年度相关信息。未建设网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披露年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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