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15号) | ||
发布机构 | 宣传中心 | 索引号 | 000218173/2018-33648 |
主题分类 | 地方规费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1-21 | 主题词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文件
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
收费标准的批复
邯郸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2014年5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选择邯大高速公路投资人及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4〕55号)批准,邯大高速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由邯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负责邯大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邯大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置成安西、成安、漳河店、魏县、大名北、金滩镇匝道收费站6处和省界主线站冀鲁界主线收费站1处,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自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25年。根据你们申请意见及价格听证结果,现将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
客车(座) |
货车(吨)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一类 |
≤7 |
≤2 |
0.45 |
二类 |
8-19 |
2-5(含5) |
0.80 |
三类 |
20 -39 |
5-10(含10) |
1.30 |
四类 |
≥40 |
10-15(含15) 20、40英尺集装箱车 |
1.55 |
五类 |
>15 |
0.08元/吨公里 |
|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
0.08元/吨公里 |
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0]39号)。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
二、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收费年限为25年。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24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14 冀ICP备13004026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299号维护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