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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15号)
发布机构 宣传中心 索引号 000218173/2018-33648
主题分类 地方规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21 主题词

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4〕15号)

发布日期:2015-01-21 10:39 信息来源:宣传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文件

冀价行费〔2014〕15号
 

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

收费标准的批复

邯郸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2014年5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选择邯大高速公路投资人及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函〔2014〕55号)批准,邯大高速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由邯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负责邯大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邯大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置成安西、成安、漳河店、魏县、大名北、金滩镇匝道收费站6处和省界主线站冀鲁界主线收费站1处,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自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25年。根据你们申请意见及价格听证结果,现将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客车(座)

货车(吨)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一类

≤7

≤2

0.45

二类

8-19

2-5(含5)

0.80

三类

20 -39

5-10(含10)

1.30

四类

≥40

10-15(含15)

20、40英尺集装箱车

1.55

五类

>15

0.08元/吨公里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0.08元/吨公里

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0]39号)。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

二、免征范围

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收费年限为25年。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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