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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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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07 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冀办字〔1997〕32号

为使社会集团小汽车的消费同我省的财务、交通、能源等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业协会、总会、非经营性事业和政企合一的单位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配车标准

(一)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二)设区的市和省直厅(局)级领导干部可使用排气量2.2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设区的市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的小轿车,一般控制在排气量2.0升及以下,其中省命名的经济强县(市、区)可使用1-2辆排气量2.0升至2.2(不含2.2)升车型的小轿车;贫困县脱贫前和财政困难县在自立前,只能使用排气量2.0升(不含)以下车型的国产中、低小汽车。

(四)县(市、区)直属科级单位和乡镇配备小汽车要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确需配备的,可以使用国产吉普车、面包车和低档小轿车;财政收入亿元县的直属科级单位和财政收入千万元以上的乡镇,也可以使用排量2.0升及以下车型的中、低档小轿车。

(五)股级单位一般不配置小汽车。少数财务独立核算股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购置国产低档吉普车和面包车;财政收入亿元的独立核算股级单位,也可使用低档小轿车。

(六)离退休领导干部的配车档次,与在职干部相同。

(七)以上所列可配备的轿车,只限于国内产品。

(八)国产小汽车的评价档次为:车价在15万元(含)以下的为低档车;车价在15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的为中档车;车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上的为高档车。

二、领导干部配车数量

(一)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离退休的正省级干部,原按规定配备的专车,继续保留使用;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二)现职省直正厅级单位(含事业单位)正职和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一律不配专车,可确定一辆车侧重服务。其他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侧重服务车辆,其用车按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设区市的市级机关可酌情配备1至2辆排气量不超过2.0升的后备车。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在职干部,每4人配车1辆;离休的厅局级干部,原则上5人以上10人以下配车1辆,11人以上的配车两辆(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除外)。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用车,原则上按每35人配置一辆。

(三)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设区的市直属单位按5人3辆配备领导干部用车;县(市、区)直属单位,不配备领导干部用车。

三、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数量

单位公务用车,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定编。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机关和省直综合管理部门按每25人一辆配备。

(二)省直其他部门,按每35人一辆配备。

(三)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册人数配车:20人以上不足70人的配车一辆,7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配车两辆,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增车一辆。

四、专项业务用车的配备要从严掌握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的专用车,由省控购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核定一次性编制,并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公、检、法、司、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和单位的专用车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编制,经同级控购办公室审核后逐级报省控购办公室批准执行。

五、上述配车标准和定编数量,是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

在控制标准以内,各单位具体配车标准和数量由同级控购管理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社会消费水平确定。为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各级控购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从严把关,不得突破购车标准和规定数量。以对弄虚作假以私人、企业、公安、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名义上照的,一经查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控购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级控购办公室要加强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有关小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审核、申报批准小汽车编制,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执行情况。

六、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在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带头执行本规定。

各地要尽快搞好本地小汽车定编工作,没有按期完成定编工作的,不得申报购买小汽车。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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