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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索引号 000218173/2019-00980
主题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06-07 10:02 信息来源:厅政法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1 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理丙级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随机检查 检查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情况。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2 港口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资质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实地检查 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港口理货经营人是否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是否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港口经营人是否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港口经营人是否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港口经营人经营性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是否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港口经营人是否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是否依法治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是否按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件。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是否开航。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条件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是否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
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运输船舶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是否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是否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履行备案义务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客票票价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招揽旅客发布信息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市场秩序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客票和运输单证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是否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是否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
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船舶管理协议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订立船舶管理协议。
书面合同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市场秩序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信息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客票票价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客票和运输单证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业务纪录和管理台账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建立业务纪录和管理台账。
4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经营资质条件保持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是否按规定保持经营资质条件
5 对本省区域内港航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省级港航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检查各市港航管理部门、局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抽查港航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个体防护、作业与现场管理、“双控”机制建设、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6 对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履约情况的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检查港口企业关于港口设施保安基础工作、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保安通信、周界通道与限制区域、货物装卸及物料交付、保安训练演习及教育培训、保安费收取及保安声明签署、保安计划所确定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和核验准备及保安计划调整情况等工作落实情况。
7 对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 现场检查 对培训机构是否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以及许可后的资质保持和培训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 全省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察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管理行为、安全管理行为落实情况。
9 对我省地方航道的通航条件是否满足相关通航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针对我省各地方航道能否达到满足船舶通畅、安全航行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定向或不定向抽查 包括航道尺度、通航水位、航行水流条件、航道稳定性、航道通视性以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是否满足相关通航标准。
10 对我省地方航道及助航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船舶航行安全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针对我省各地方航道及助航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船舶航行安全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定向或不定向抽查 对我省各地方航道的航道尺度、通航水位等通航条件及航道内布设的助航设施的布设方案、布设位置等是否符合船舶航行安全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11 对我省地方航道、航道设施、导助航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及标准养护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针对我省各地方航道、航道设施、导助航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及标准养护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定向或不定向抽查 对我省各地方航道、航道设施、导助航设施的养护巡查纪录,导助航设施的外观特征、航标灯器的灯光颜色、灯质、视距等进行监督检查。
12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及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等;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等;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6年)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等;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监控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等;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运输客货运站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情况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及考试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13 对全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省级铁路管理机构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1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实地检查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其他公路质量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2016〕80号)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和人员;硬件设备和环境;试验检测纪录和报告;现场实际操作。
15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高速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实地检查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其他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16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实地检查 《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原始纪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7 对全省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实地检查 抽查管理部门及企业日常投诉纪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
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纪录。
18 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服务质量考核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实地检查 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纪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纪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
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查看开展的市场治理大行动的方案、通知、实施纪录(含文字、图片、音像等)、总结等。
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抽查执法过程全纪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网约车行政审批事项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 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网约车监管 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19 对全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实地检查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 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 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纪录,投诉的处理情况。
20 船舶现场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四、《船员条例》全文;五、《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五十二条;六、《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全文;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八、《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九、《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十一、《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总体情况检查
(一)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妥善保存。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纪录情况
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体系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高速客船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等。
2.船舶检验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染证书》《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以上证书适用时)等。
3.船舶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航海日志》(《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纪录簿》(如有)。
4.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如有)、《船员服务簿》。
5.核查防污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油类纪录簿》、《垃圾纪录簿》。
(三)船员配备情况:核查船员配备是否人证相符,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值班及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
(四)是否为协查船舶、重点跟踪船舶。
二、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如适用)
(一)客货载运是否超载。
(二)货物、车辆(滚装船适用)是否系固绑扎。
三、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如适用)
船舶是否按照要求报告相关防污染作业情况。
四、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21 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二、四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六十八条
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五、《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核查在港船舶是否按要求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二、核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办理情况是否在该船航行日志中作了相应记载。
三、核查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港时间和地点等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且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准确显示船位动态信息。

22 船旗国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
四、《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五、《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六、《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海船舶﹝2017﹞372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船舶配员情况。
二、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六、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如有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23 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三、《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四、《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全文
五、《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检查船舶证书与文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实际是否与证书相符,船舶是否适航。
二、是否遵守恶劣天气的限制开航规定。
三、检查船员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和实际船员是否相符,船员是否持有相应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核查船舶实际配员情况,是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五、是否掌握本航次船舶载客情况,旅客是否超载,货物装载情况,是否阻塞应急通道,是否超过核定的载货重量。
六、检查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八、检查船舶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是否可用,客船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并按规定记载在航行日志。
九、检查防风、防雾、防寒潮等防抗恶劣气候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是否按规定开展了船舶自查。
十一、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应急演习。
十二、滚装客船、车客渡船的特别检查要求:
(一)检查车辆上下船秩序,车辆是否有明显的超载、超员、超高现象及车辆处所预留的应急通道和通风控制。
(二)检查客船指定人员对所载车辆驾乘人员开航前劝离车辆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对车辆装载安全状况的检查纪录。
(三)检查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情况,并核查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是否属实。
十三、高速客船的特别检查要求:
(一)是否持有《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
(二)检查高速客船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的执行情况,及其演习纪录。
(三)船长驾驶员的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4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三、《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遇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港内船舶应按作业情况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船舶试航、试车: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水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他船舶和周围设施的安全。      
二、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他目的。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    
(一)从事作业的人员如有资质要求的,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    
(三)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备案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四)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四、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六、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
(二)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落实制订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三)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四)备案的作业内容符合所在水域的特别规定。
(五)当时的水文、气象或通航环境等适合作业。 

25 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模式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在船舶下水前开展实船吨位丈量抽查,实测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其中,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二、在船舶完工前开展实船吨位丈量抽查,实测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
三、对于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等主尺度的实测值误差超出允许误差的船舶,应进一步核实船舶主船体型线与批准图纸是否基本一致。
四、对于完工后的船舶总吨、净吨进行计算复核,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不超过3%。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不超过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不超过1。5%。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不超过1%。

26 船员现场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条例》全文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三、《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
四、《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全文
六、《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全文
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八、《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船员持证情况。
二、船员履职的纪录。
三、船员履职操作性检查。
四、船员任解职和资历真实性及符合性检查。
五、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

27 水上巡航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五、《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六、《航行通(警)告管理规定》全文
七、《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是否存在漂浮物。
二、是否存在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碍航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情形。
三、助航标志、导航设施、警示标志状态。
四、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重点水域情况。
五、是否存在大面积污染物或船舶非法排污情况。
六、船名、载重线、船籍港等标识是否清晰。
七、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载或船体破损情况。
八、船舶遵守定线制、报告制、避碰规则、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
九、船舶停泊秩序情况。

28 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四、《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水域范围、参与船舶与活动内容是否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一致。
三、实施水上水下活动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四、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订、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落实通航安全评估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通航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超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不得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
五、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六、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水域是否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29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且按规定妥善保存。
二、《油类纪录簿》《垃圾纪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是否按要求进行准确、规范地纪录及保存。
三、如无防污染证书、文书,则检查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30 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作业报告检查
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是否与报告的时间基本一致,实际作业船舶是否与报告作业的船舶一致,实际作业的项目是否与报告的项目一致,实际接收的污染物数量是否与报告的基本一致。
二、船舶相关证书、文书及纪录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是否持有并保持有效。是否制订作业方案或计划(如适用)、作业是否按规定纪录(如适用)。
三、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检查:
检查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四、设备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五、操作性检查
检查船员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作业方案,对相关操作规程是否熟悉并遵守,作业期间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1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7〕189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二、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三、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五、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六、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公司应急预案建立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八、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九、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2 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海事管理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八、二十一、三十四、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四、《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航标位置是否存在明显移位;
二、航标工作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三、航标外观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四、检查航标是否存在明显影响航标正常效能的设施、建筑物、植物或其它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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